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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5420号

赵秀华与张增发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增发,赵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增发因与被上诉人赵秀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增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虎成

审 判 员  王昌民

代理

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兵

书 记 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