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增发因与被上诉人赵秀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增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虎成
审 判 员 王昌民
代理
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兵
书 记 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