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2342号
原告:袁建民。
被告:陈海亮。
被告:裴有燕。
原告袁建民与被告陈海亮、裴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建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审判��熊娟
人民陪审员 李万春
人民陪审员 邵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谈炳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