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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667-1号

赵志新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新,王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新,男。被执行人王振,男。赵志新申请执行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振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振的银行存款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