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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5491号

刘俊辉与王俊、赵世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俊辉,王俊,赵世洪,赵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四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5491号原告刘俊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王俊,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赵世洪,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赵鑫,男,汉族,1995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东段阳光国际商务中心5层509(禹都大道南侧粤晋新天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644956167。负责人王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滨,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案件程序:原告刘俊辉诉被告王俊、赵世洪、赵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宁挺山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604民初54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22日冻结了被告赵世洪在佛山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的存款31459元(冻结期限从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并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辉、被告王俊、赵鑫,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少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世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

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车损鉴定费2395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期间交通损失费7500元;

三、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认定以下是双方无异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23日11时,被告王俊驾驶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号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佛山市禅城区禅西大道路段追尾碰撞粤E×××××号小客车,导致粤E×××××号小客车又追尾碰撞原告刘俊辉驾驶的粤Y×××××号小轿车,原告的车辆又再追尾碰撞前方的车辆,造成六车连环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受损车辆经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为22736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223元,车辆维修费22736元。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系被告赵世洪;粤E×××××号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所有人系被告赵鑫。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王俊是被告赵世洪、赵鑫的雇员,事故发生时,被告王俊正在从事雇佣活动。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交通费。原告以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受损维修,导致车辆使用中断为由,请求赔偿交通费7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维修使用中断14天,确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7500元,并未提供票据证明。本院根据原告的车辆使用中断时间、及产生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综合考虑,酌定交通费为500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王俊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俊是被告赵世洪、赵鑫的雇员,事故发生时被告王俊正在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王俊对原告的赔偿义务,应由被告赵世洪、赵鑫承担。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车辆损失23959元,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财产损失不足部分21959元(23959元-2000元),原告已放弃对本次交通事故中与其车辆前后发生直接碰撞的两无责车辆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各1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两无责任车辆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合计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扣除后的余款21759元(21959元-200元),及交通费500元,合计22259元,由被告赵世洪、赵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刘俊辉2000元;

二、被告赵世洪、赵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俊辉22259元;

三、驳回原告刘俊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93元,保全费335元,合计628元,由原告刘俊辉负担140元,被告赵世洪、赵鑫共同负担448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40元(原告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受理费、保全费,三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挺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翁明英附件: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原告:刘俊辉送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文化街商璎公司联系人:刘俊辉联系电话:1867571****

被告:王俊送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本华堂巷联系人:王俊联系电话:1508256****

被告:赵世洪送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村联系人:赵世洪联系电话:1316996****

被告:赵鑫送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村联系人:赵鑫联系电话:1511877****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