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670号
原告:戎碧聪。
被告:赵孟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戎碧聪诉被告赵孟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孟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碧聪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戎碧聪与赵孟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670号
原告:戎碧聪。
被告:赵孟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戎碧聪诉被告赵孟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孟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碧聪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