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25行审135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元乾,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资同,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成山,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执行人宗乃霞,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山、宗乃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两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于2014年12月生育子女一人。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3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日作出济人费征字(2015)770-1号、77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96976元,共合计征收193952元;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对两被执行人进行履行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济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济人费征字(2015)770-1号、77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939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轩
审判员 卢 曦陪审员 李方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永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