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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924号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华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利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溧阳市华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利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华俊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鲁忠苗,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溧阳市华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蓓,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利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沈华俊,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华俊。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华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利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7226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溧阳市华鑫密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中,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