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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892号

深圳市鼎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鼎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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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2892号原告深圳市鼎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1105D。法定代表人冯威淇,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泉先,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碧波花园A30栋六楼。法定代表人邵龙权,执行(常务)董事。委���代理人陈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深圳市鼎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加工承揽费,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承揽费人民币8704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3月工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2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拖欠原告承揽加工费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深圳市鼎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87042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704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止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4元,由被告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焕湖

书记员  刘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