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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2257号

(2016)粤0115执2257号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七路三号8号办公楼及活动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61883144-7。

法定代表人:孙盛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娟、杨倩倩,均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万安村榄北路110号B1厂房301,组织机构代码56596792-1。

法定代表人:陈中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扬,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梁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应向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140元及赔偿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以尚欠款额为基数,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8日,计至货款之际清偿之日止)的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1027元。因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38元由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除其已被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3136号案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职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22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