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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字第518号

程伟良盗窃罪2016刑初51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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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字第5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住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程某伙同郑某甲、刘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海伦堡广场家乐福超市门前停车场,盗窃得被害人钟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福玛特”牌山地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2元)。

二、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程某伙同黄某乙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海伦堡广场家乐福超市门前停车场,盗窃得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哈特”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元)。

三、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程某伙同郑某甲、黄某乙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海伦堡广场家乐福超市门前停车场。盗窃得被害人顾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6元)。

四、2016年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窜至广州市荔湾区花博园百艺城广场二楼缤纷园艺有限公司办公室,盗窃联想台式电脑主机1台和联想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50元),后被人赃并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程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程某的刑罚。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伦堡广场家乐福超市门前的停车场,盗窃得被害人钟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福玛特”牌山地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2元)并销赃。

二、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海伦堡广场家乐福超市门前停车场,盗窃得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该处的“哈特”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元)并销赃。

三、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海伦堡广场家乐福超市门前停车场,盗窃得被害人顾某丁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6元)并销赃。

四、2016年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窜至广州市荔湾区花博园百艺城广场二楼缤纷园艺有限公司办公室,盗窃得联想台式电脑主机1台和联想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50元),后被当场人赃并获。上述事实,有缴获的赃物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已拍照存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钟某丁、陈某戊、顾某戊的陈述,证人周某乙、周某丙、何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能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被害人钟传康人民币1152元、退赔被害人陈俊兴人民币446元、退赔被害人顾敏仪人民币1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代理

审判员  黄慧珊

人民陪审员  陈哲妮��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泳填云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