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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026号

夏素铭与卢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素铭,卢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2026号

原告:夏素铭。

被告:卢清华。

原告夏素铭为与被告卢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月息二分五厘计算至本款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夏素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卢清华以购买机械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在2015年7月23日归还原告部分借款,尚欠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清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夏素铭借款2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夏素铭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卢清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佳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