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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202号之一

杨文宁与刘明晓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宁,刘明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文宁,女,50岁,汉族,现住集宁区。

被执行人:刘明晓,男,32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杨文宁与刘明晓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执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