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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法执字第132-2号

张建武与高国胜、柳平身体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武,高国胜,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132-2号申请人张建武,男,蒙古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高国胜,男,蒙古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柳平,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在执行张建武与高国胜、柳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8月19日达成高国胜于2016年9月5日前给付4000元,柳平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3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2015)锡民一终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款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锡民一终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2000元(贰仟元整)及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鹏  武

审判员 韩  福  海

审判员 佐    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