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94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延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