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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338号

隋玉成与于海春、周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隋玉成,于海春,周滨,黄涛,孙志国,徐辉,刘凤友,冯殿军,董明琪,毛海涛,韩永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隋玉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鹏、谷元山,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殿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海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永峰。

上诉人隋玉成因与被上诉人于春海、周滨、黄涛、孙志国、徐辉、刘凤友、冯殿军、董明琪、毛海涛、韩永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09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隋玉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被关押于两个不同监狱,民事案件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无法律依据。隋玉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万元,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被关押于不同监狱服刑,民事案件尚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原告隋玉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因为被告被关押于不同监狱,尚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理由,于法无据。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予以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毕 威

代理

审判员  袁金宏

代理

审判员  常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长明

书 记 员  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