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928号之十九
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国华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3执928号之十九裁定书,于2016年0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国华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国华建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420060040180101548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5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