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崔永虎,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家友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B1层DB103号,注册号110108012633349。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崔永虎与北京家友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家友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翼鹤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