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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终646号

呼伦贝尔市晟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谭晓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晟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谭晓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6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呼伦贝尔市晟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赵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国权,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晓松,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晟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组成由

审判员马然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张套特格胡、梁振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晟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晟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市晟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晟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然

代理

审判员 张套特格胡

代理

审判员 梁 振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楠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