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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498号之一

谢学勇申请执行四川玉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傅金全、成都双流柳河会务休闲中心、四川省金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晓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学勇,四川玉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傅金全,成都双流柳河会务休闲中心,四川省金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玉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晓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学勇。

被执行人:四川玉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金全。

被执行人:傅金全。

被执行人:成都双流柳河会务休闲中心。

法定代表人:巫祥林。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品辉。

被执行人:四川省玉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璞。

被执行人:四川金晓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宁。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品辉。谢学勇申请执行四川玉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傅金全、成都双流柳河会务休闲中心、四川省金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晓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7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学勇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19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玉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晓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工商登记机关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7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