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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217号

张建雷与赵先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雷,赵先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217号

原告:张建雷,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先超,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张建雷与被告赵先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中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马中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