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卢剑锋,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林咸升,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卢剑锋与被告林咸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剑锋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咸升返还申请执行人卢剑锋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将案件受理费1920元纳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咸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咸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咸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咸升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5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咸升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20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陈 健执 行 员 杨 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胡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