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4439号
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苟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学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生,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李伟,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樊锡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晓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