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60号
原告:北京中泰德恒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单县太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泰德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县太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泰德恒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泰德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县太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泰德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175元,减半收取94087.5元,由原告北京中泰德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唐代明
人民陪审员 侯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