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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151号

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与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滨海工业区(古槐片段)。

法定代表人:林德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漫华。

上诉人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10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3991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现上诉人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王怡然

代理

审判员  董孙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杨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