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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207号

刘昌奎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刘昌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207号罪犯刘昌奎,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东某刑初字第1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刘昌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昌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财产刑。

本院认为,罪犯刘昌奎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昌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胜男

审判员  许志成

审判员  肖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