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281号
原告: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大园里路8号。法定代表人邹凤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与景明路交口。法定代表人胡炜,董事长。
原告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助理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涂睿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