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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281号

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281号

原告: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大园里路8号。法定代表人邹凤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与景明路交口。法定代表人胡炜,董事长。

原告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德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助理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涂睿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