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898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潍坊市胜利东街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
负责人:罗宇英,行长。
被告: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马路6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637925X1。
法定代表人:程培温,总经理。
被告:程培温。
被告:孙美霞。
被告: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昌乐县温州工业园宝石街路南西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25228007849,
法定代表人:赵玉斌,经理。
被告: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5177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26228006695,
法定代表人:孙永,经理。
被告:潍坊佳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268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26228002458,
法定代表人:马云玲,经理。
被告:蓝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六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26200005163。
法定代表人:程彬,经理。
被告:山东航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3楼327室,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00200022828,
法定代表人:程培温,经理。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培温、孙美霞、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佳纺制衣有限公司、蓝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航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031383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31383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