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海民初9202号之三原告韩储译。法定代理人李海英,韩储译母亲。被告刘择。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新爱婴早教中心。举办者刘择。被告秦皇岛爱多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储译与被告刘择、秦皇岛市海港区新爱婴早教中心、秦皇岛爱多多商贸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储译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储译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储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鑫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