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468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昌,男,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洪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公司员工。被告刘风满,男,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刘风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风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鹿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