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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1607号

南京高捷轻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高捷轻工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607号

原告:南京高捷轻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森淼,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信成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高捷轻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贺吉方

审 判 员  孙孝艮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