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607号
原告:南京高捷轻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森淼,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信成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高捷轻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贺吉方
审 判 员 孙孝艮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