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689号
原告:成某,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钟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成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劲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许卫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