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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1689号

原告成满秀与被告钟小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成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689号

原告:成某,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钟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成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劲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许卫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