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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280号

燕永兴与张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燕永兴,张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280号原告燕永兴,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告张福兵,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本院在审理燕永兴诉被告张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燕永兴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燕永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永兴撤回对被告张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燕永兴承担。

审判员  石朝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毅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