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280号原告燕永兴,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告张福兵,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本院在审理燕永兴诉被告张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燕永兴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燕永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永兴撤回对被告张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燕永兴承担。
审判员 石朝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毅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