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民初2493号原告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北环路14号,被告赵启金,男,地址:新民市,被告陈凤云,女,地址:新民市,被告陈凤芝,女,地址:新民市,被告沈阳市冠佳鞋厂,地址:新民市新柳街林园社区,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赵启金、陈凤云、陈凤芝、沈阳市冠佳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田柏青(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赵启金、陈凤云、陈凤芝、沈阳市冠佳鞋厂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进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