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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493号

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启金、陈凤云、陈凤芝、沈阳市冠佳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启金,陈凤云,陈凤芝,沈阳市冠佳鞋厂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民初2493号原告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北环路14号,被告赵启金,男,地址:新民市,被告陈凤云,女,地址:新民市,被告陈凤芝,女,地址:新民市,被告沈阳市冠佳鞋厂,地址:新民市新柳街林园社区,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赵启金、陈凤云、陈凤芝、沈阳市冠佳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田柏青(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赵启金、陈凤云、陈凤芝、沈阳市冠佳鞋厂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进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