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8号华韵城市海岸商业裙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012747-6。法定代表人邓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国耀,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刘浪,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张恒志,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长沙澳莱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赤新路16号瑞宁花园1栋3003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859457-5。法定代表人张恒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817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邓和平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已生效(2015)岳民初字第08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国耀、刘浪、张恒志、长沙澳莱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诉讼中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邓和平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三兴街口1016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左钢
审 判 员 符晓
代理
审判员 潘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