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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20号

博纳商贸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南市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市博纳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79820,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新区二期五号。

法定代表人:闻武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博纳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36969-1,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塘拐组1组。

法定代表人:杨永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博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皖0402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4282.56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在银行等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402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