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617号
申请执行人:王凡林。
被执行人:青岛圣晟林船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希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凡林与被执行人青岛圣晟林船舶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劳人仲案字【2016】第1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