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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849号

石振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振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石振华,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9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振华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振华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849号执行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人民陪审员  高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惠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