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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522号之一

安庆正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正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正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110号(医药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75854157—2。

法定代表人:潘忠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0437-6。

法定代表人:张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庆正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志祥

审判员  胡文远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华鑫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