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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200号

宛得重与天津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宛得重,天津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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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宛得重。被执行人天津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宛得重与天津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追索权债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