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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749号

刘传江与程玉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传江,程玉强,王荣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江,男,生于1951年5月17日。被执行人程玉强,男,生于197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王荣霞,女,生于1975年11月8日。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7日在济南市车管所、济南市房管局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又于2016年6月23日在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自2013年至今有近20件被执行案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7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宗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