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民终1167号

怀集县凤岗镇新乡村民委员会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怀集县凤岗镇新乡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怀集县凤岗镇新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

负责人:陈国用。

上诉人怀集县凤岗镇新乡村民委员会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4民初82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请求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土地的所有权判归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怀集县凤岗镇新乡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怀集县凤岗镇新乡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结果错误。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民事诉讼。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其在1953年土地改革时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证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登记在被起诉人名下的土地所有权判归其所有。依照目前的证据显示被起诉人一直在使用该诉请土地并持有1987年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先行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国权

审 判 员  黎洁芳

代理

审判员  黄耀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超成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