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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254-1号

黄少金、张秀莲、池金郁与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少金,张秀莲,池金郁,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黄少金,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张秀莲,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池金郁,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袁琳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少金、张秀莲、池金郁与被执行人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闽泉洛劳仲案(2016)014号裁决书,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变更了仲裁裁决书的相关内容,后三申请执行人依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新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少金、张秀莲、池金郁已依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相关工资情况向本院提起新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系重复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泉洛劳仲案(2016)01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