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105民初2372号
原告:张勇,香港居民。
被告: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刘思跃。
委托代理人:刘利平,被告职员,联系地址。
原告张勇诉被告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思跃及委托代理人刘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勇诉称:其毕业于某建筑院校建筑系,是大型房地产专著《深圳名宅》1、2册的作者。《深圳名宅》于2004年9月由世界图片出版公司公开出版发行。《深圳名宅》系其历时两年多,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经济成本,冒着烈日酷暑和可能的生命危险,跑工地、爬高楼、乘施工电梯,等候最好的天气、光线条件,用上乘的拍摄器材,从最佳的角度,以建筑师的专业构图,拍摄了数万幅深圳知名楼盘的摄影作品(使用专业反转片),从中精选了1千余幅以摄影作品为主编著而成的房地产专著。可谓每幅摄影作品都来之不易,都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体现了其独特的建筑艺术审美水平。《深圳名宅》在房地产界、建筑及景观设计界都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尤其各界对其的摄影水平均很认同。深圳主流媒体及大型房地产网站均报道了该书的出版消息。被告既未经其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sanqiudi.com)中有关网页使用了其的摄影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在《广州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其对于在公司网站上出现的涉案图片并无主观使用故意;该图片位于被告官网的非主要页面,也非重要子项,且被告没有对该图片进行过后期加工处理;原告所称的涉案图片对被告的业务推广起到不小的作用的说法并不成立;被告对于咨询栏文章均有注明其网络来源性质,并非原创。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深圳名宅》第二册图书上载明以下内容:2004~2005深圳楼盘实景拍摄珍藏版,张勇编著、摄影,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2004年9月第一版,2004年9月第一次印刷,ISBN为: 7-5062-6365-3,定价520元(全套两册)。《深圳名宅》第2册第171页显示了两张有关雕塑的图片,该页上方印有“万某·金域蓝湾之动物雕塑、喷水、水景”字样。2016年2月25日,原告张勇到深圳盐田公证处申请保全网页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员梅某和公证员助理廖某的监督下,张勇操作公��处的计算机,打开IE浏览器,进入www.sanqiudi.com网页,该网页的网站名称为“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页面显示有“主页”、“资讯”等;点击“首页”页面顶部右侧的“资讯INFORMATION”,链接进入,点击页面中上部右侧“行业动态”,链接进入,点击页面中下部页码“2”,链接进入,点击页面中部“广州园林景观设计四大趋势”链接进入,显示图片(附件5);点击该页面顶部的“关于ABOUT”,链接进入(附件6),打开的网页显示以下内容:“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是以园林景观规划、策划、设计、工程及后期维护为主要业务领域,以“极致创意,��美落地”的服务理念,集市政景观设计施工、住宅景观设计施工、商业旅游景观设计施工、景观规划咨询、后期维护保养、苗木培育种植等为一体的专业园林景观机构,为政府机构及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国际一流的、全程一站式综合服务”。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员梅某及公证员助理廖某见证了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并于2016年2月29日出具(2016)深盐证字第1974号《公证书》。本案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将(2016)深盐证字第1974号《公证书》附件5“雕塑”图片与原告《深圳名宅》第2册第171页第1幅图片进行比对,二者是同一幅图片。原、被告对以上对比情况予以确认。另查,被告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以上事实,有(2016)深盐证字第1974号《公证书》、《深圳名宅》、被告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深圳名宅》图书,该图书的编著、摄影为原告,原告对该图书中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基于商业目的,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深圳名宅》第2册第171页第一幅摄影作品,且未在网站上备注该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为本案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未提交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其商业信誉受损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未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影响的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4000元外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勇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三秋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洁
人民陪审员 麦超群
人民陪审员 徐幼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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