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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860-1号

郑小德与孙伟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郑小德,孙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860-1号

原告:郑小德,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法,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伟东,男,出生于1974年11月8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小德与被告孙伟东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

人民陪审员  张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李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