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860-1号
原告:郑小德,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法,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伟东,男,出生于1974年11月8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小德与被告孙伟东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
人民陪审员 张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李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