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3972号原告商丘市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北路173号(建设路北50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9679854-6。法定代表人袁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丽,女,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卢建明,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丁红丽,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商丘市有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建明、丁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苏君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建明、丁红丽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被告卢建明、丁红丽在原告公司处购买管道产品累计拖欠货款22981元,并打有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货款,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98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建明、丁红丽未到庭答辩、举证。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卢建明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欠款金额分别为7000元和4060元。2014年11月3日,被告丁红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11921元。上述欠款共计22981元。被告于2014年9月5日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于2016年8月23日偿还原告欠款8000元。下余欠款119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卢建明、丁红丽从原告处进货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及时偿还货款。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2981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经先后偿还了共计11000元的货款,故本院对偿还下余欠款1198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建明、丁红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市有信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198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卢建明、丁红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