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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5421号

高玉华与王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玉华,王宝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421号原告高玉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宝忠,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华与被告王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况君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