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421号原告高玉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宝忠,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华与被告王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况君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