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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888号

陈亚珍与王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陈亚珍,王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888号原告陈亚珍,女,1974年,汉族。被告王佐平,男,1957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珍与被告王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珍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亚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亚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珍承担。

审 判 长  银洪宝

审 判 员  李 遥

人民陪审员  徐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