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888号原告陈亚珍,女,1974年,汉族。被告王佐平,男,1957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珍与被告王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珍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亚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亚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珍承担。
审 判 长 银洪宝
审 判 员 李 遥
人民陪审员 徐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