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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2010号

李雪双与周美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雪双,周美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李雪双,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美玲,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双与被执行人周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聪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