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民初413号原告葛某,男,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张某1,女,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新蔡县。
原告葛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张某1下落不明,依法向被告张某1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8日生长女葛紫雨,2014年6月30日生次女葛雨涵。因被告婚后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8日生长女葛紫雨,2014年6月30日生次女葛雨涵。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振学
审 判 员 蔡青峰
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勇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