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966号
原告:绍兴县杰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亭东村。
法定代表人:谢兴根。
委托代理人:茹亮良,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县湘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曙光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黄凤英。
被告:米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杰商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湘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米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杰商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湘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米贤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梦盼 关注公众号“”